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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谈的问题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从民法的原理上,物业公司既然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应该尽职的为每一位业主管理好业主所托付的事项,而作为业主的财产...
《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发的区域内为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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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完整履行了保安义务,并且没有失职行为,则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存在过失,则要根据过失承担责任。 保安的服务内容是负责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门户以外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保安费不是财产保险,也不是人身保险。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不是保镖,也不是保管工作。如果履行了保安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保安服务的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若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尽到合理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需承担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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