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中商品房的保修期的规定中,存在两种保修期限: 一种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保修期限,其法律依据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其中: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该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另一种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保修期限,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其中: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该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期限。 综上所述期限均为最低保修期限,假如保修合同签订的保修期限低于上述规定或约定无保修期限,则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保修期限按上述规定计算;假如保修合同签订的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定,保修期限从合同。 因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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