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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包括了哪些内容

2020-09-13 22: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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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4 回复

专业分析:

1、在建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这里的在建工程是指该建筑工程未完工,不包括已部分完工的情形,在建房屋抵押与一般房屋抵押是有区别的,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权的理论成立的时间不同。在建房屋抵押是以将来建成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因此抵押权只能在房屋建成后方才成立,这种理论意味着,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是以设定某种将来权利为目的的抵押合同,而不是现在即可设定某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某种权利方可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中,理论上和实务上没有将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区分开来。应当认为,抵押合同仅是设定抵押权的民事行为,是抵押权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抵押权发生的充分条件。作为物权,抵押权是否成立除有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应当将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区分开来。关于抵押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基于抵押登记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允许抵押当事人对抵押附条件成立进行约定,即对在建房屋标的价值点作为抵押点进行约定。然后,登记机关将此抵押向社会以及房屋交易市场进行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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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借款金额与偿还期限; (三)抵押房屋的基本信息以及借款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产权证的管理由抵押权人负责,并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方式; (五)借款利率; (六)抵押人无法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本息时,抵押物的处理方式; (七)违约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八)纠纷的处理方式。如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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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方式;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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