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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4 回复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是农村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征用,不得出让、转让。实践中,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时,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的,采取的是“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基于此因素,笔者认为,农村房屋转让也应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以土地使用权能否转移作为决定房屋转让效力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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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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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可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有: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是一种普查式的登记,一般不涉及到房屋权属的实质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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