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因此,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时合同到底能否解除,应分以下情况处理:1)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女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要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得到确认,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2)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可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合同。3)如果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书〉的,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进行。4)如果合同、制度都未作规定,也没有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则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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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不能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以经济补偿为标准给予劳动者双倍赔偿。但劳动者在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失性辞退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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