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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2022-03-23 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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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3 回复

专业分析: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六十九条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案件不存在自动消掉的问题,只有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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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部分职务类犯罪,既可以由公安机关管辖,也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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