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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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公安机关刑事赔偿范围有: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由该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是对于违法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期限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有下列违法行政职权行为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由该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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