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是支付解除上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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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计算方式是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如果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并不是劳动者正常的工资标准,比如说上个月正好有加班费或者奖金,不能反映职工正常工资水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发代通知金。
合同终止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则上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但是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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