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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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这几种情况: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这些: 1、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患职业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因工伤还处在治疗期的; 4、怀孕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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