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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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