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概念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的延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超过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规定是2002年5月1日执行的。若您是2002年5月1日之前的事情,请当面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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