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合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项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出勤结清工资。但是,劳动者试用期满,无论劳动者是否录用条件,用人单位继续用工,视为已经转正,已经丧失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使用期满继续用工办个月之后,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另给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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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是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具有法定过错被辞退无需补偿,其他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职工劳动合同,也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试用期内,经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必须证明该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不能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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