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须知: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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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的登记方法: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查、审核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5.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审批结果再转交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6.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手续: 1、受理申请; 2、组织报批材料; 3、市局代市政府审批; 4、核收费用; 5、注册登记; 6、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证明; 4、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抵押双方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 6、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 7、抵押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8、有土地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及经国土部门同意的估价结果备案表; 9、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一式三份; 10、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需提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11、抵押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12、房屋抵押证明、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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