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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物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更新时间:2023.01.05

一、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登记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1、第二百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第二百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第二百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4、第二百三十七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5、第二百三十八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第二百三十九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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