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前面你关注我的这个问题: 但问题是我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夹层没有做任何约定,只注明: 门面的夹层商品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1198元。面积31。4平方米。计人民币:37617元。 而我查了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房产面积测算标准:3。2。1 (b)条规定: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还有,根据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而我现在的房子净高只有1。66M) 请问根据这些我是否可以拒绝接受这夹层。或者是否可以要求减免部分房款? 还有个更费心的事情。根据原先签定的合同,现在房产局测绘的结果面积要比原先合同上面面积大出:15。9平方(门面多7。76、夹层和车库分别多出4。07)那么也就是说房价要比原先合同多出59411元。 公司现在要我补交首付的50%差价!因为他的面积误差大于3%,我没有同意交款,根据这个夹层的层高和面积的误差。我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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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商品房防水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一级防水,主要针对的是重点工程项目,通常是选用三道防水层来防守,年限相对持久,大约可以持续防水十五年; 2、二级防水标准要求不可以漏水,但是构造外观允许有较少的湿渍; 3、三级防水标准可以有较少漏水点,但是不可有线流以及漏泥砂; 4、四级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有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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