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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
商品房国家验收标准如下: 1、由业主向开发商索要房产局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我们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合理。 2、检查实际交付房屋结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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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时,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一)在一个较小的误差范围内(如正负1%以内),视为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符,买卖双方不再对有关差价进行结算; (二)在一个合理的,买方能接受的范围内(如正负3%以内),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就差价重新结算,多退少补; (三)超过以上合理范围的误差(如正负误差超过3%),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卖方退还房价款及其利息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3、根据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已经确定,预售人可以将房屋预售给预购人。4、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6、商品房预售所得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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