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业主为了建设某个工程项目而与承包商之间发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鼓励施工单位公平竞争,以保证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建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的高低程度是施工单位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之一,不言而喻,适当的计价方式也就显得十分重要。而按照我国当前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无论是标底的编制还是投标报价的确定,均按照现行的概预算要求进行,招标者与投标人都无权擅自修改。我国各地的概预算模式由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而来,尽管有了一些变化,但计算方法的基本内涵未变,是以国家、地区或待业规定的定额价为主,另外考虑材料价格、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等的价格变动水平,按照固定的格式汇总形成总报价。简单用公式表示,其基本模式为: 工程报价=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在这个统一的模式中,定额单价、有关费率都规定到位,因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些问题:假设拟定招标的项目一定,招标条件中所明确的招标条件一定,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与级别一定,则所有的投标报价都应等于招标的标底价。其实,这也不是假设,事实就是如此。在推广实行了近二十年的招标投标工作中,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之间的幅度差大多是由计算误差或投标者的让利所构成的。这也就是说,只要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将报价算准,不出现计算性错误,并且建设单位的标底也没错误的话,则施工单位就极有可能中标。这种结果掩盖了施工单位真实的竞争能力,使招标投标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得不到保证,也为中标后的实际施工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从这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工作尚未摆脱计划经济模式,这是由现行的概预算制度所决定的。招标投标报价方式的计划性特征与招标投标本身具有的市场性特性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人们观念的混乱,使招标投标工作无所适从,招标投标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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