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条法律条文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法律依据: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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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法律如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故意隐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4、原告在接到立案通知后缴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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