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
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
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
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
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6、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