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针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包括: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除外。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解除合同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