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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可以做兼职。相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兼职人员是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且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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