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咨询的问题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由于2009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你没有提出离开单位,并且继续工作至今,所以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于1996年到该单位工作,到2009年劳动合同期满,已经超过10年,从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第一天开始你有权向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单位没有与你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单位自新的事实劳动合同开始的日期向你支付双倍工资。 你不要提交辞职报告,你应当向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如单位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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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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