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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离婚诉讼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2023-06-20 20: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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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20 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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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的行为特点如下: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的行为特点如下: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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