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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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有以下几点:有诉讼行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诉讼离婚的特点如下: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也要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在诉讼活动中,法院在处理纠纷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审查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依法裁量权,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依法驳回;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判决,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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