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针对代理离婚诉讼程序的特点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有以下几点:有诉讼行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如下:当事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的调解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