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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回复
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不能直接辞退,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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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张丽丽律师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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