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通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份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亦持此观点。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学说中,建筑物各区分部分能否成为专有部分的主要判定标准是,考察其是否具有结构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即所谓的“物理性墙壁”。从我国有些城市明令禁止对“虚拟产权式商铺”进行登记的做法来看,显然是持此种判定标准。对此,有学者认为应与建筑物之用途联系起来综合判定各区分部分成为专有部分所需遮蔽性的有无及程度,虚拟产权式商铺虽无遮蔽性,但就其特定商业用途来说,其结构式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是显然的,因此产权式商铺是一种特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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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二是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共有的权利。 三是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适用于小区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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