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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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违规收取物业费;未经同意而增加服务;延期交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没有收房;没有签物业合同的情况下;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
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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