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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公约

关注: 18,920点赞: 259下载: 125审核日期: 2021.12.11

为加强xx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3、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4、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四条 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院内种菜、养殖牲畜;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禁止将车库出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或作为麻将馆等影响居民生活的场所,车库里禁止存放危险化学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3公里;   

2、车辆出入应在传达室门口减速致意;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5、机动车(含电动车、摩托车)主应关好车窗、车门,及时上锁,车辆及车内财物保管责任自负;

6、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第六条  尊老爱幼,互帮互助     

1、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共同防范火灾、盗窃、交通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2、对小区70岁以上老人、重病老人和独居老人,业主委员会和其邻居要尽自己的能力适当给予关照。

3、对小区即将参加升学考试的子弟,要格外关照,为其提供安静和谐的外部环境。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八条 物业管理的责任

1、物业管理负责传达室值班、卫生保洁、绿化修剪、小的维修、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2、物业管理人员对是否履职尽责承担责任,不对业主财产保管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1、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包含在本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必须定期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 物业的转让   

1、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   

2、业主转让物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结清物业管理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开发商或业主没有权力免除任何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不得在物业转让条款中规定有关免交物业费的内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业主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达一定金额,经3次以上催交无效的,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将拖欠费用整体打包卖给有关追债机构等办法,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定义   

1、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2、本公约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3、本公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共用设施的维修,室外公共部分,由物业费结余部分或住房维修基金中支出,室内共用部分,如主下水道堵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办法,由共同使用人共同出钱疏通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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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供者:法师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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