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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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失效情形有: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导致的失效;遗嘱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失效;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造成的失效;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遗嘱人生前因处分自己财产而失效;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造成的失效;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有: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双务合同,权利义务相应;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协议解除,不享有遗赠权,供养费用不予补偿;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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