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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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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