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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
房屋出租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该出租房屋毁损;2、租赁合同到期;3、承租人死亡;4、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5、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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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解除、终止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形有: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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