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离职属于主动接触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由办公室助理调至车间,是岗位调整,并非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做离职,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按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可以在不降低劳动条件和不具有侮辱性的前提下调整劳动者岗位。车间管理调整为工人显然是劳动条件降低的情形,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管理岗位的,可以调整岗位。其他情形调整岗位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形,劳动者离职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用人单位单方面调离的,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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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自然也属于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是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服务,雇用人要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受雇人,其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依据法律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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