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第一、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且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严重。对严重的判断,由用人单位证明,且应当符合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据此,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先明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并明确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则制度。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可以无负担的行使解除权。如果前两项条件不能被同时满足,则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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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2、在试用期内,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 3、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因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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