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辞职单位需要赔偿么? 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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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辞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规定,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发生的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毫无疑问,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上述《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规章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是存在矛盾的。因为,如果按照《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部门规章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则证人根本就不存在误工损失,也就不存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当事人预缴或承担证人误工损失的问题了。而既然规定诉讼当事人预缴和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损失,则也就意味着单位无需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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