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罚。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者请假不准而不出勤,是严重违纪行为。国务院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曾经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计划经济时期,一些地方劳动部门也曾经规定,旷一扣二,即旷工一天,扣工资一天,另处罚一天。但这些规定均已废止。按《劳动法》规定,旷工如何处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不一定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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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旷工的处罚: 第一,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对劳动者警告,拒绝支付旷工期间的工资,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通过扣除工资补偿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者同意,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一般处理员工旷工的方式是:第一次,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第二次旷工,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方式警告,主管领导与其进行谈话,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旷工、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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