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该法除保留《劳动法》中已存在的经济补偿规定外,增加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不愿恢复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单位以补偿金的两倍计算赔偿金。 在你的案件中,首先要判断单位解除你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也即:是否具有法定的情形,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合法,还要注意单位解除理由是什么?例如:是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的解除,还是因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解除。如是前者,则没有补偿金、赔偿金。如是后者,则应当支付补偿金。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又不愿恢复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支付赔偿金(也即:补偿金的两倍)。 赔偿金的计算是以补偿金为基础的;而补偿金则以你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折抵计算,即:1年1个月。按照你的陈述,赔偿金的计算应是11个月*2=22个月。同时,注意补偿金基础数额以你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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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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