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标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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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不满一年以上,是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试用期不可以超过两个月。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时长,其具体规定如下: 1、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 2、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应超过两个月; 3、对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应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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