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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2020-09-03 2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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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4 回复

专业分析:

(一)承揽人的债权与合同的成立同时存在,且该债权数额应随承揽人工作的进展而逐步体现出来。支付期限为: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报酬的数额 约定,一般交易的标准,同种类的一般报酬为准 (三)迟延支付或不支付报酬的后果。一般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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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工资水平逐步提高;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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