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1.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2.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3.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4.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5.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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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并且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当他们发生以下五种情况或者有倾向的,可以予以逮捕:1、该犯罪嫌疑人有再次作案的嫌疑或者动机;2、会危害到国家和公共安全的;3、消灭或更改证据的;4、报复被害人;5、自杀或逃跑。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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