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1.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2.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3.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4.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5.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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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行政处罚不仅是要对当事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关键是要让当事人马上改正当前的违法行为,这样行政处罚才起到了真正的作用。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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