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聪聪系幼儿园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幼儿园未尽注意义务,对聪聪疏于管理、保护,致聪聪被车撞致伤,幼儿园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造成聪聪损害的另一侵权行为人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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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生育津贴。教师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全归国家教育部管理。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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