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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2022-0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这些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话,那么这些教育机构应当在它的过错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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