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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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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这些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话,那么这些教育机构应当在它的过错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校有一定责任,因学生是寄宿制,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追究学校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对教育机构仅有在自己负有监护责任时有过错未尽到监护责任时才承担责任,根据您的陈述,你可以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为由提起抗辩,要求造成损害的学生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确实找不到,法院可能会以公平原则让您承担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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