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不仅对裁员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对裁员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裁员并非是企业想裁就裁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仅限于四种: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至于裁员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搜索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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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开始裁员。
对裁员的补偿金有以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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