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商品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商品房转移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书; ②买卖合同(原件); ③不动产发票(交易联原件); ④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⑤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双方共同填写); ⑥房屋平面图1张,加盖开发商公章并注明房号; ⑦售房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⑧如已进行预售备案的,还需提交合同备案回执单。 注:若购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及复印件;若有共有权人,请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收件窗口领表——收件窗口交件——契税、收费窗口交税费——发证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由售房人交纳 住宅:3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 住宅:80元/套; 3、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由购房人交纳 住宅:砖混结构15.6元/平方米,框架结构16.8元/平方米; 4、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5、印花税: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6、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住宅: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按交易额的1.5%交纳,非普通住房、个人购买二套以上、单位购买按交易额的3%交纳。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已交税费的发票; 2、个人购房需持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购房需持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3、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取证的,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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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产证、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核验材料; 4、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符合变更登记要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能单独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因为房屋登记实行交易双方共同申请原则;买卖、赠与等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所有权的转移仍需要完成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为了充分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所以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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