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人通过贷款银行审批后,贷款银行会将贷款金额划到开发商指定账户,此时房屋产权已经售出,贷款申请人需要办理抵押手续将房屋所属权抵押给银行,贷款申请按时还款,对房屋拥有使用权,买卖权归支付房屋款项(除去首付)的银行。所以申请按揭贷款需要签订按揭合同后,在办理抵押手续,银行才会放款。 按揭贷款一般办理流程如下: 1、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前,请查明所购楼宇是否有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然后,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将有关材料(缴纳首期款证明、买卖合同、身份证、经济收入来源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提交贷款银行; 2、开发商:作为借款保证人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保证人意见”栏上签字、盖章; 3、贷款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进行审查,逐级审批; 4、贷款行领回办妥手续的材料并根据依法生效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5、国土局产权登记和公证部门:办理房产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6、通知开发商领回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出具付清房款证明给贷款机构; 7、通知借款人领回借款合同、借据、保险单; 8、贷款行银行工作人员将贷款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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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贷款有合同。个人按揭贷款程序:1、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必须是与银行签订有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按总购房价款的20%付清首期款项;3、向银行递交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4、银行对借款人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由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5、对所购房屋按贷款期限办理保险;6、借款人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银行,房地产企业与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递交银行保管。
按照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购房者申请贷款,是以已签订购房合同作为前提。而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作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购售双方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就是说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外第三方---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付款方式。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购房者可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约定就无法实现。从上述分析看,购售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条款,是以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为成立要件。如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购售双方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无效条款。如因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造成购房者逾期支付购房款,因约定的付款条款无效,所以购房者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购售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因原付款方式无效,造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购房合同。如因购房者原因致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的,例如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购房者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因此造成双方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可向购房者要求一定的损失赔偿。另需说明的是,如因购房者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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