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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发放按揭贷款,银行有权按揭承诺吗

2020-12-03 13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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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照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购房者申请贷款,是以已签订购房合同作为前提。而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作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购售双方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就是说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外第三方---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付款方式。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购房者可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约定就无法实现。从上述分析看,购售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条款,是以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为成立要件。如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购售双方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无效条款。如因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造成购房者逾期支付购房款,因约定的付款条款无效,所以购房者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购售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因原付款方式无效,造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购房合同。如因购房者原因致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的,例如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购房者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因此造成双方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可向购房者要求一定的损失赔偿。另需说明的是,如因购房者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末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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