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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食盐司法解释

2022-11-06 19: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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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2]6号。)第二条规定,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如果原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第一次贩卖私盐,数量只有十吨,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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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非法经营食盐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非法经营食盐的按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如下: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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