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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食盐

2021-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盐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意见 第八十五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非法经营食盐 20 吨以上不满 30 吨,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 30 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 6 吨,刑期增加一年。因非法经营盐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经营盐 10 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不满 25 吨,每增加 2 吨,刑期增加六个月。第八十六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经营食盐 50 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0 吨,刑期增加一年。因非法经营盐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经营盐 25 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0 吨,刑期增加一年。第八十七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量刑】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量刑格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销售盐的身份非法经营,按照上述量刑格计划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重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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